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压缩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几点建议
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09-01-09 Tag: 点击:

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是适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得起、住得上而实行的具有公共福利的住房政策,然而实践已经证明,经济适用房对低收入人群来说,既不经济,也不适用,政府这一优惠福利政策没有真正起到帮助低收入人群“居者有其屋”的真正目的。

一、按国家政策,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是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家庭,以呼市地段一般70㎡的两居室经济适用房为例,不考虑楼层,均价约为2100元/㎡,购一套楼房,需购房款14.7万元,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家庭,即使两年不吃不喝也凑不齐购买一套住房的钱。

二、住房对老百姓来讲,本是生活、生存的最基本必需品,属于绝对稀缺资源,因此,政府发展住房应当优先强调民生性质,而不是产业性质和商业性质,其价格就不能由市场决定。以粮食为例,在战争和饥荒发生的情况下,其价格任由市场决定,必定是出高价者的,大量贫民必饿死无疑。对于这种生活最基本的必需品和稀缺的城市土地资源,任何人多占、多用,势必对他人的基本生存构成威胁。现行的房地产政策和价格机制,巨大的社会财富以惊人的速度向一些集团和个人集中。

三、经济适用房政策本质上是上世纪80年代“价格双轨制”的变相回归。由于经济适用房在土地购置与税费上与商品房相比,有许多先天优势,同一地段类似的商品房其价格肯定竞争不过经济适用房。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,实质上是对商品经济的歧视。市场经济崇尚公平竞争,经济适用房的出现,使原本打算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,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方式转向购买经济适用房。

四、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不严格按规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户,所建户型越来越大,100㎡以下的户型很少,机动车位越来越多,经济适用户离其最初的定位越来越远,中低收入家庭根本买不起。

五、在经济适用户销售过程中,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很难在各方面核实购买者家庭的实际收入,一些本不合购买条件的高收入家庭通过“合法”途径买到了经济适用房,而真正需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却只能“望房兴叹”。

具体建议:

一、压缩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。目前,国内许多省市,如河北、沈阳已经全部停建经济适用户,我区规定各盟市在建设经济适用户时,建议比例控制在当地建设总量的20%。因此,建议在此基础进一步压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。

二、对自治区城镇低收入人群、住房困难户认真调研核准,科学合理归类,在大力发展廉租房的同时,应大力开发建设经济型租贷房,为达不到入住廉租房,而又购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贷型户型,而这部分人群在缺房户中,占的比例更大。

三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居住问题,使“居者有其屋住”,而不是“居者有其屋”。

李晓东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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